本版导读
三原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开展摸排稽查 杜绝社保缴费“短斤少两”
本报讯 入夏以来,咸阳市三原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该县辖区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职工进行了一次摸排稽查,严肃社保缴费基数,防止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上的“短斤少两”。
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透露,缴费基数核定分为预征缴费基数核定和正常缴费基数核定。预征缴费基数核定是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末月缴费基数的110%申报预征缴费基数,经中心审核后出具预缴费征集计划单,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预征的养老保险费结算为参保户“待转基金”。正常缴费基数核定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对预征养老保险费按月申报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后月份正常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申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申报。参保单位不按时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应缴基数;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应缴基数,以后月份按110%核定应缴基数。中心审核后出具缴费征集计划单,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结算至个人账户。
该县要求参保单位建立并实施缴费公示制度,即每年4月底前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上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内容包括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接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为申报。参保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如若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分管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兰增干 通讯员 周荣 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