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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07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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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员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小亚从西安一所大学毕业后,应聘到西安的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由于家在外省,回家路途遥远,每次往返需要四五天时间,所以把回家的愿望寄托在过春节和放长假,然而却每每在这个时候因车票紧张未能回家。因此,他在西安工作了一年多也没有回过家,当他向单位领导提出想休探亲假或者年休假回家去看看时,却被断然拒绝。单位领导告诉他,探亲假或者年休假只有事业单位的职工才有。

对此问题,记者了解到,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由于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且仅针对固定职工,因此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变得比较复杂,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状,于是就有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将“一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小亚可以向公司申请带薪年休假,单位则不能拒绝,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安排。

(杨志勇 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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