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代会:只能尊重不可轻慢
问题
近期,西安地区一些企业职工向工会反映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召开职代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违反有关规定的做法,问题为:职代会议题事先没有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有些职工代表反映会前都不知道会议内容是什么。职工代表不具有广泛性,单位个别部门或科室的职工代表存在内定的做法。职代会对大会议案投票表决存在大量委托投票现象等问题。
对待职工的反映和诉求,有些企业或事业单位不是认真地反思单位在具体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过程中的不足,而是千方百计找出许多客观理由敷衍或搪塞职工。如:企业长期放假,组织职工选举代表难度太大;又如: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或议案没有必要事先告诉职工,职工意见分散不好集中……凡在企业或基层单位工作过的人都知道,一些企业、尤其是长期放假的企业和面临破产兼并或改制的企业,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大会议案的征集和提交等,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作为一个对广大劳动者负责任的企业、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层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召开一次既充分体现广大职工意愿、又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职代会,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工会干部应当通过艰苦细致地宣传和动员工作,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位职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途径,合理表达职工的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又是体现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最好形式。在现实工作中,一切以企业生产经营亏损、职工长期放假为理由不召开职代会的做法,或简化或变通职代会程序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工会的监督
针对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无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应听取职代会意见而不听取就擅作决定的现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于那些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凡是遇到以上问题,工会不再只是向企业、事业单位建议、协商、请求,或者向上级党政部门反映、呼吁,而是有权就上述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并加以监督,人民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如果其仍然不改正,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相应的责任人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办事。
法律链接
《工会法》规定:企业重大决议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宪法》赋予职工的民主权利能够实现,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第十六条将这一监督权仅仅局限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而且工会仅仅是有提出意见的权利,范围较小,力度不大。2001年《工会法》对工会的监督权重点进行了调整和强化。
依照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职权、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职工代表大会相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
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名额的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和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取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职代会。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为了充分保障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职工广泛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企业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4)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
根据《工会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因此,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通过督促企业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准备工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做好组织工作;会后必须认真监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解决职工民主权利得不到落实的问题。集体企业情况不同,集体企业实行直接的民主管理。职工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因此,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陈中伟 张来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