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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6月18日
三秦教育·培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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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幼儿园开办特色教育班收费

本报讯(小文)从6月14日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施行修订后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仅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分别是体检费和保险费。

《细则》要求,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50%退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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