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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7月06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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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施工进行监督。第72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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