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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7月0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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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从7月1日起,铜川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启动分级诊疗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9号),2016年底,铜川市将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今后,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各自的疾病诊疗目录,开展分级诊疗。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可越级转往三级医院,不得因转诊程序繁琐而延误病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要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并将加快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合理分流患者,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局面。

据悉,铜川市将重点落实好上级医院医师派驻基层服务任务。医疗联合体内三级医院派驻二级医院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二级医院派驻基层人员应具有主治以上职称,保证每个基层医疗机构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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