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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9月16日
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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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近3年26件高温津贴争议案,劳动者胜诉仅9件

“高温举证难”难住了劳动者

专家建议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非高温”

(上接一版)

劳动者高温举证难亟待破解

高温作业劳动者到底该如何举证,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认为,室内作业劳动者首先要期待法庭认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能显示室内温度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其次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对室内温度超标的情况进行处理和记录,并将记录作为证据,该记录将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沈建峰还建议,应引入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室外温度达到35摄氏度以上时,由用人单位证明采取了降温措施,室内温度达到33摄氏度以下。

法官张晓蓓也提出“必要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交降温证据”的建议。她认为,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建筑工人、快递员、室外环卫工人等在露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明确保障其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对于主张其工作环境室温超过33摄氏度的劳动者,可根据其实际工作环境,并参考同类型岗位来确定其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张晓蓓还提醒,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室外作业劳动者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岗位,确认自己确实从事的是户外工作;室内作业劳动者可要求将责任及高温津贴等补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举证。

更重要的是事前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落实劳动者高温津贴,不应仅限于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前维权。

首先是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对象和标准应进一步向劳动者明示。连日来,记者实地走访了一些建筑工人、清洁工、保安等劳动者,他们普遍表示听说过高温津贴。但对于高温津贴细则,自己是否应该享受高温津贴,以及一旦单位不发高温津贴自己将如何维权等问题,则几乎无人知晓。对此,沈建峰认为,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让劳动者知晓自己的权利。

其次是加强监督。沈建峰认为,由于高温津贴额度小、涉及劳动者人数多、取证困难、标准明确,所以应通过高效、成本低、能直接到工作单位取证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落实。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同时还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监督。

对工会组织来说,应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对有高温作业的企业,工会还可通过在集体合同中明确支付高温津贴的相关条款,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应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沈建峰认为,应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提升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威慑力”。

工人日报记者 杨学义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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