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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11月10日
工运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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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务工人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流动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流动务工人员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流动务工人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流动务工人员入会原则。流动务工人员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和季节性的临时工。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都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吸收流动务工人员加入工会。

二、流动务工人员入会条件。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务工的流动务工人员,只要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三、流动务工人员入会程序。流动务工人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务工单位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流动务工人员入会方式。针对流动务工人员流动性强、就业灵活的特点,各级工会组织要畅通流动务工人员入会渠道,引导流动务工人员通过手机、网络、邮件等多种途径向所在单位工会表达入会愿望,简化入会程序。通过举行集体入会仪式等多种方式,增强流动务工人员会员意识。

五、创新工会组建形式。为实现对流动务工人员的全覆盖,创新建立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等灵活多样的工会组建模式。

1.建立项目工会。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依法成立项目工会,流动务工人员可以直接加入项目工会。也可由项目工会、专业承包企业工会、施工劳务企业工会联合成立工程项目联合基层工会,对聚集在项目上的流动务工会员进行管理,联合开展活动。在县域范围内,多个工程项目工会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项目工会联合会,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项目结束后,项目工会即行终止。

2.建立托管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可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员工,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

3.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小型非公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建立联合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基层工会统一管理,会员所在单位单独组建工会后,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工会。

4.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在县以下由两个以上小企业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含联合基层工会)的基础上,按照地域相近或行业相同的原则,建立覆盖小企业工会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也可通过建立市场工会、写字楼工会、商业街工会等联合工会组织,实现对区域内流动务工人员的有效覆盖。

六、流动务工人员会籍管理。坚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原则。

1.流动务工人员会籍档案的建立。流动务工人员在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就业,其单位所在地的开发区、社区、楼宇、劳务市场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吸收流动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建立档案。待其单位工会成立后,将工会组织关系转到其工作单位。

2.流动务工人员会籍转移方式。流动务工会员转移会员组织关系,按照“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凭《工会会员证》接转。流动务工会员工作变动,由转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转出记录,并在会员名册上作转出登记;转入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相应栏目填写转入记录,并在会员名册上作转入登记。

3.流动务工会员会籍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会员实名制及通过实行网络管理会员会籍的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流动务工会员会籍的动态管理。

七、流动务工人员入会的工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流动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凡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流动务工人员,不论户籍所在地、用工形式如何,不论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碍流动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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