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加班“感觉身体被掏空”,只想来个“葛优躺”——
你清楚加班权益清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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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考勤,除法定节假日延长工时外,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受这方面限制,只是在计算周期上减少限制。因此,就不定时工时制来说,加班只有一种情形,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此时应支付300%的工资,而在其他时间,用人单位只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均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曾凡新律师说。
但曾凡新律师同时表示,“只有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职工才能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而且还需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加班费怎么算,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据了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全勤奖等。”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凡说。
但王凡律师同时表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加班费应计入工资总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在辞职后才想起来索要加班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对此,王凡律师表示,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追索加班工资就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维权时,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起诉。那么,涉及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则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王凡律师说,“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了多少加班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如果存在加班事实,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沈斌倜律师说。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