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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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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陈某主张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近日,陈某的申诉请求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陈某称,自己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到建筑公司工作,同年8月被调到该公司一个项目部担任技术负责人。2016年2月,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电话通知将其辞退。陈某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500元。

庭审中,陈某提交了通讯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设计方案审核表、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以及手写的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表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否认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陈某提交的证据分别以系复印件、打印件或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没有出现公司名称等为由,主张与本案无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陈某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故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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