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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7月2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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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发布

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7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印发,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办法》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为: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其中,除“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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