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因疑似职业病停工休养单位是否应当给我发工资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油漆工作。三个月前,因感觉身体越来越差,我到医院检查,被初步诊断为“尘肺1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随之向我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我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存在关联,但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故当属疑似职业病,建议我暂时停工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复查。
可是,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要我离职。近日,我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公司仍拒绝承担我离职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其理由是我已离职,不属于公司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说法对吗? 职工 张林
张林同志:
你们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需要支付你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
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发现可能遭受职业危害,而安排进一步专门检查和诊断,以求最终判断是否为职业病的特定阶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第49条规定,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排除关系的、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都属于疑似职业病。这与你的情形相吻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也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有效诊断、证明、确认之外,病害的事实并无区别,故上述规定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不是“诊断为”职业病。这就是说,这里没有将疑似职业病排除在享受工资待遇之外。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