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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9年09月02日

陕西工人报权益保障 劳务派遣 你怎么看 “同工同酬”更要“同工同权” 成立工会让企业收获信任 派遣用工规模到底有多大 四问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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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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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会让企业收获信任

——专访丝路启业集团董事长张朋飞

陕工报:您怎么看待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张朋飞: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陕工报:这样说来,劳动者的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的关系,造成用工单位的强势地位。使得派遣工面临一些难题,比如说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张朋飞: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作了明确的划分。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可知,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则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陕工报:您认为成立工会组织对劳务派遣工和企业有什么好处?

张朋飞:首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其次,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责任与义务。

陕西丝路启业服务外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服务外包和派遣人员8000余人,2015年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设有专职工会主席1名,办公室主任1名,工会专干3名,加入工会的职工1100余人。工会组织成立后,职工积极参与省市区各级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公司工会曾荣获莲湖区2017年度优秀工会等荣誉称号。可以说,工会组织在我们劳务派遣企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仅给职工吃了定心丸,也让企业收获了信任。实践证明,只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按规定成立工会才能理顺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依法理性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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