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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望于《劳动法》的可操作性

2023年10月26日

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进行自我保护的一个有力武器。但是由于《劳动法》是一个基本法,不可能在更多的具体问题上规定得那么细致,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实施过程中的难度。也就是说,只有增强其可操作性,才能使其得以顺利贯彻。据笔者调查,有以下方面的难度需要进一步克服:

关于用工问题。据劳动用工检查的资料认为,目前少数厂方(企业)由于滥用自主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使用工人时大搞近亲繁殖和关系学,对其他职工则是顺我者昌,逆我者走,致使广大职工有朝不保夕之感,因此,他们盼望《劳动法》实施后保护他们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关系。但没有涉及未订合同进入生产岗位而又出现工伤或其他劳动争议问题时,将如何处置?又如,目前企业拥有自主用工及其它自主权,尽管《劳动法》规定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实际上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主。在此情况下,又如何遏制用工单位滥用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关于劳动时间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样不成问题,但在生产性企业和其它特殊行业就很难实施。例如,纺织工业和炼钢工业等企业实行的是多班运转,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严重超标。若按新工作制,厂里的轮班就要打乱;又如,建筑行业实行的定额工资,我们将如何以合理的定额折算成工时,从而确定是否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再如,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中,单位时间的定额将如何确定?还有,工人每天工作时不超过8小时,如厂方(用工)单位拒不执行(在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更为严重)且拒付超时加班费,如不增强其可操作性,《劳动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就会落空。

劳动报酬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在许多方面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按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共计8项。这些都需要根据我国和本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参考国际惯例,结合行业、地区、企业的实际和特点,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予以量化和细化。在为增强其可操作性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要注意留有余地,避免竭泽而渔。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法》这块金砖落到实地上。

西安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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