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切实重视实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
编辑同志:
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就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撇开国有大中型企业,单拿我省乡镇企业和其它小型企业来说,就有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据笔者了解,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无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招用临时工、农民工等职工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尤其在目前劳动者个人权利易被忽视的情况下,它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而目前我省城镇有不少企业在招用职工时,企业一方则有意无意不同被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职工也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未要求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其它纠纷时,便失去了法律依据,进而使职工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例如,在我省留坝县一家石材公司有一位名叫王春生的职工就属于此例。该职工因工致伤,生活不能自理,且被送回农村家中。由于生活苦不堪言,便向有关方面反映。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律依据,只能落个“吃哑吧亏”。据了解,在全省不少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类似情况多不胜数。
二、不平等合同。有关政策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中,“平等”二字尤为重要。只有平等,双方的权益才能同步得到保障,也才能真正体现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干扰:其一、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个人谋职心切,并坚信按劳分配的原则,认为只要有了一份工作,不愁挣不来钱。因此,脑子里忽视劳动合同,盲目放弃了合同中的平等性要求,更不用说用合同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了。其二,有些厂方(企业)利用被招职工的上述心态,有意抬高厂方的身价,对被招职工要求条件苛刻,相反,置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把职工的义务规定得很细致,其权利(如工时、加班、休息、劳动保护和保险、工资等)则予以淡化、虚化甚至化为乌有。这样,在合同这台天平上出现了一头重、一头轻的不公平现象。笔者看到一份来自西安市环城西路一家纸箱厂的劳动合同,就很明显地发现上述两种情况。在签订合同初期,职工并未意识到有什么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现已经上了当,并向报社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合同不规范。据了解,目前的劳动合同多是由于厂方为了约束劳动者个人而主动设立的,被招用职工则处于被动地位。这样一来,合同的制式、内容随意性大,被招用职工只能是“人家说啥咱应啥,要不,走人!”。尽管有关政策规定要“协商一致”,但“协商”是虚,“一致”则为虚中之实(指被招用职工个人签名);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贯穿有关国家法律和制度,但是,由于厂方一方由于受小团体利益的驱使,往往有意回避。由于厂方和劳动者个人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也难以从保障职工合法益这一因素予以干预和处置。这种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合同制订现状,自然导致各个企业劳动合同的混乱无序,各行其是。尽管有的合同书中赫然有法律顾问的签名,但签名者并没有站在法律一边,而是受厂方之惠,任其意愿自如。因此,只能是徒有其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受损的自然是被招用职工了。
总之,劳动合同这台公平秤上的不公平令人担忧,希望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也希望广大职工予以高度警觉,莫要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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