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健全和发展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我国审计体系的需要。尽管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在某些方面不如外部审计,有一定局限性,特别是经济评价和经济监证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我国现有国有企业几十万家,而国家审计人员仅几万人,企业审计都靠国家审计来进行是办不到的。同时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它不仅可以进行事后审计,还可以通过事前、事中审计,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遭受损失,这是外部审计难以做到的。内部审计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它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代表企业领导进行监督与服务,既是企业领导经营决策的参谋,又是企业领导的“眼睛”,直接参与开展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控制、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签证等方面的审计活动,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真实情况,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挖掘各方面的潜力,达到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之目的。
由于我国实行内部审计的时间较短,而且处在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所以,没有成型的经验,都是在探索中求发展。因此,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审权威不高。《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然而,由于我们对企业内部审计在立法上规定得不够强硬,又到企业转制的影响,使企业内审只能成为企业看门望风、打打圆场的工具,偏视内审的保驾护航功能。二是内审结案率偏低。有不少单位当审计报告送交领导审查、需要作出处理结论时,却因种种理由使审计案件难以终结。最常见的问题是内外交织的案件难以结案。象延长油矿管理局这个具有九十余年历史的老企业,“近亲”现象相当复杂,内审中人情风严重影响着工作效率和效果。三是审计人员不足和素质低,这在企业界可以说是一个普遍现象。四是内审指导不够,工作关系不顺。我国实行内审制度近十年来,国家机关从上到下尚没有内审指导机构,工作关系上从企业内审业务看,目前还不具备协调发展的条件。
鉴于我国内审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模式,内部审计在本企业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审监督工作,同时又要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在这种模式下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都要设立专职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它国有企业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机构独立是内部审计最关键的问题,它能保证内部审计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
第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为圆满实现内部审计目的,必须对每项审计活动进行通盘的计划与安排,制定出具体的作业方案,明确规定审计的任务和要求、审计的范围与日程需要的时间及人员、审计的对象及场所等。
第三、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该做到:一是要尊重企业法人地位和企业享有的各种正当权利;二是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三是开展审计调查,做好综合分析,促进宏观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当好经济参谋。
第四、强化审计职业道德。内审人员要自强自立,努力学习业务,辛勤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审计质量,做到“一身正气搞审计、两袖清风保廉洁”。
第五、优化内部审计环境。一是企业负责人对内审人员要给“尚方宝剑”,保证内部审计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二是为内部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从而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重视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陶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