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业务员,走南跑北多年,前不久莫名其妙妙地被卷入了一场官司,我真不知如何是好?事情的经过是:甲公司和乙厂因货款纠纷诉诸法院,甲公司一时无力偿还货款,遂提出一个分期还款计划,同时将所有权属于我方的一批钢材(甲公司是我方的代销商)作为担保。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乙方马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遂将所有权属于我方的这批钢材查封。我们多次向法院请求解封未果,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马凡
马凡读者: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在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你们企业所处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你所述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案的执行标的——钢材的所有权在你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你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有权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可以将甲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你们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供你们与甲公司的代销协议和其他有关钢材所有权属于你方的证明材料。因为该案的关键是钢材的所有权,如果甲公司没有这批钢材的所有权,他就无权以此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据以执行的甲乙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以撤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必须是担保物(财产)的所有权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执行错误,是申请执行人的过失,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人民法院的过失,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承担。这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
深圳市鹏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办事处
张健强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