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票正以其特有的魅力,吸引着巨大的民间资金,牵动着数以万计股民的心。随着《公司法》的实施、股份制企业的增加,股票以及股票市场日益发展兴旺起来。股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与买卖中,从委托到申报、从交割到过户,由于热情中存在的盲目性和缺少法律意识,极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既会给股民带来损失,也必然会引起诉讼。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民在其股权受到侵害或与证券公司及其他股民发生权益争执时,在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股票纠纷适用地域管辖,即签订委托买卖股票合同地、股票交易所在地、股票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股民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股民作为原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或证券部门的工作人员;非股份公司内部职工。
二、撰写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供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凡是向法院起诉的,都应当递交起诉状,同时要递交与被告人数相同、内容一致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法院立案后,将其转给被告供答辩。股票起诉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标题,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概况及诉讼请求事项。第二部分是事实与理由,这是股票起诉状的主体部分,应该把事实与理由有机地分开写。事实部分应该把纠纷产生的经过真实、完整而简洁地表述出来,不可含糊其辞;理由部分要有层次、有依据、有条理地表述,做到以理服人。引用法律时,必须写明引用何种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第三部分是尾部与附项,包括受诉法院的名称、具状人的签字盖章、日期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
总之,一个官司能否打赢,状子的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写状子的思路是否清晰,直接影响着法院合议庭人员的观点,所以千万不可忽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股民向法院告状,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从司法实践看,股民与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发生股票买卖纠纷进行诉讼时,股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大致包括:代理买人或者卖出股票的委托单;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资金帐户复印件;磁卡复印件;发生买卖纠纷时有关股价的几种价位;股民买卖时在周围同时以同价买卖同一股票的其他股民的证词证言;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从司法实践看,股民与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为股票买卖发生纠纷时,股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发行公司的股票认购收据;代理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委托单;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资金帐户复印件;磁卡复印件;股票过户凭证;股权证;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发行公司增资配股的说明书。
三、股民依法提起诉讼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券交易法规,股民作为原告享有以下各项权利:有权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并查阅有关庭审材料;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替自己进行诉讼;在庭审中,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回避;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请求合议庭进行调解或在案外与对方自行和解;有权要求合议庭重新调查事实、证据,重新鉴定;在庭审期间,有权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与对方及第三人进行法庭辩论,充分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与意见;在法庭辩论后,有权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在法庭宣告判决前,有权申请撤诉;有权阅读法庭记录,认为法庭记录的内容与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不一致或有严重差错时,有权向合议庭申请补正;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胜诉(包括一、二审),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被告或第三人拒不执行的话,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股民的上述各项权利,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股民应该知道这些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理直气壮地行使这些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