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雁北世人关注的长篇小说《最后一个匈奴》名誉侵权案(本刊第8期曾作过报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9月19日公开宣判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9月18日,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曹谷溪诉高建群《匈》书名誉侵权纠纷,正式立案,并于1996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延安中院民事判决认为:高建群在创作《匈》书中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真实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等,虚构了原告“撬门扭锁”、“带狼狗办事”等情节,用“流氓无产者”、“黑皮”等语言,侮辱、诽谤原告,严重侵害了曹谷溪的名誉权,故应承担民事责任。作家出版社编辑出版该书时,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高建群和作家出版社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现存《匈》书,在有关侵犯内容未消除之前不得发行、出卖或馈赠他人,侵权内容未删改前不得再印或再版。高建群和作家出版社赔偿曹谷溪精神损失费七千元和三千元人民币
此后,作家出版社表示服判。高建群以《最后一个匈奴》是纯文学作品;他与曹关系良好,无主观故意,被上诉人曹谷溪纯属对号入座为理由,不服法院判决,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12月27日在西北政法学院千人大礼堂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出示了证据证言,进行了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当时法庭调查、合议庭合议“名誉侵权事实成立。”高建群大恸。
9个月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终审认定:高建群确已构成对曹谷溪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高建群上诉主张《匈》书是纯文学作品、自己无主观故意,被上诉人系对号入座等因无证据和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此,旷日持久的《最后一个匈奴》名誉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