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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哪些重大修改

2023年09月26日

文/赵生如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强制措施一章共十五个条文,修改后有五条保留下来,十条作了修改补充,新增加了十二条,是改动最大的章节之一。

修改了逮捕的条件。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逮捕的基本条件,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修改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修改了拘留的条件,将原法规定的“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改为“对于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将原法规定的对“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修改后分解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两种情况,都可以先行拘留。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拘留条件被放宽了。

修改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对所作决定的种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只能作出逮捕或者不捕的决定,原法规定的可以独立使用的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已不再适用。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具有重大实际意义。

修改了拘留期限和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将原规定的拘留最长期限为十天,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一至四日,即拘留期限为十到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即拘留期限为四十日。同时,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的期限,由原法规定的三日相应地修改为七日。

补充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拘传的期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关于适用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六十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

关于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性规定。新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明确了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时,除保证人担保外,增加了保证金担保方式;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担保的条件、义务及其责任;明确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并规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述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变更强制措施作了规定。这主要有: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被拘留的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拘留权。新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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