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当审判长宣判被告人岳志荣无罪,当庭释放时,岳志荣不禁热泪盈眶。
1994年5月26日,宜君县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岳志荣:在其任宜君县副食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打条,不记帐等手段,将公司白糖销售款1.8万余元侵吞,占为己有。
宜君法院审理认为,宜君县副食公司在经营白糖过程中,采取不人帐,帐外销售等手段,致使5吨白糖款1.8万余元流失。此笔收入业务人员通过不同渠道已进帐,但此款去向不明,本案的证人证言不相一致,不能互相引证。岳志荣否认其收到此笔款,并于1995年12月5日以此笔帐务处理有误为由,向该公司提交书面查帐申请,后经市、县两级审计事务所对该帐审计均无结论。按财务制度的一般要求,出纳在收到帐款后,应给交款员开有收据。本案没有岳志荣给收款员开出的1.8万余元的收据,因此在无其它证据可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认定岳贪污,法律依据不足,应判岳无罪。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