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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2月25日
经济与法
03

窃电国法不容

——高忍才等盗窃国家电能案审判侧记

文/康天军朱云峰

庄严的审判法庭。被告席上,依次站着五个农民打扮的中年男人,个个哭丧着脸,一付追悔莫及的样子。他们没有料到,“偷电”,这个他们“见怪不怪”、甚至习以为常的事,竟把他们送上了被告席,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审判。

为致富,承包砖厂

被告人高忍才,44岁,农民;被告人王锁怀,44岁,农民;被告人赵都恩,39岁,农民;被告人罗红辉,44岁,农民;被告人武辉,51岁,农民。

家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乡的农民高忍才、罗红辉、赵都恩找到了自己的致富门路。1995年到来的时候,他们三人承包了本乡西谢村砖厂。现如今,城乡都在大兴土木,砖厂的生意总是不错,常常是砖还没送进窑里去烧,买砖人的定金就早早送到了砖厂。砖就像如今的许多商品一样,不时也涨一涨价。在农村,烧砖的土自不难找,劳动力也比较廉价,所以砖厂便越办越多。尽管西谢村砖厂的承包费一年要6万元,高忍才三人还是乐于承包,并及时交了承包费。随着一窑一窑的砖头烧制出来,销售出去,他们的发家致富梦就一天天变得现实起来、明晰起来。也许是砖厂利润确实可观,当1997年到来时,又一个农民加入了承包行列,四个人一口气交了4年的承包费,一下子将承包期定到了本世纪末。这一年,承包费变成了每年7万元,他们还是接受了。

王锁怀属于农村的另一类致富好手。初中文化的他也算农村里的“能人”,开了个电器修理部,是个个体户,生意也还不错。

如果就这么下去,这几个农民在下个世纪的生活,应该是有滋有味的了。但他们发财的愿望过于迫切,贪心太重,终于走上了邪路。

为发财,盗窃电能

机器的轰鸣声和买主的喧闹声并没有使砖厂的承包者完全沉浸在喜悦中。生产就要用电,用电就要缴电费,缴电费就增加了成本。这使承包人苦恼。看着每月的电费单,承包者越来越心疼。他们动起了歪脑筋。

高忍才想出了一个降低生产成本的“好办法”:窃取电能。他找到罗红辉、赵都恩说:“砖厂用电量太大,电费太高,得想办法偷电。”三人一拍即合,各自分头寻找窃电工具。

1995年5月,高忍才来到了王锁怀的电器修理部。他们是熟人了。寒喧几句后,高忍才说明了来意:“凭你的手艺,能给咱做个偷电的机器不?”王锁怀沉默一阵后说:“我试一下。”

两月后,王锁怀来到砖厂,从包里掏出一个砖块大小的东西和一串小灯泡,这就是他自制的所谓“窃电器”。这天,他当场将窃电器接在砖厂的电表上,并为砖厂专门操作窃电器的武辉做了技术指导。在他们的操作下,电表上的计数装置便不再向前转动,或者转动很慢。从此,高忍才等人的窃电活动开始了。

两个月之后的一天,当武辉正在窃电时,被岐山县电力局麦禾营电管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收缴了窃电器,并对砖厂罚款3000元。但这些人并不死心。不久,高忍才又让王锁怀制做了一个窃电器,继续窃电。高忍才付给王锁怀3000元钱,算是两台窃电器的价钱。1996年里,砖厂因为窃电烧坏了电表,被电管站罚款300元,因窃电被再次罚款4000元。但是,高忍才等人的窃电行为并未因此得到遏制。

1997年初,武辉找到高忍才,说:“我不干了。”也许他害怕了。高忍才挽留不住,只得另外物色操作窃电器人选。经罗红辉推荐,高忍才、赵都恩都同意让砖厂工人王小红(在逃)代替武辉。据电力部门有关人员介绍,与西谢村砖厂相同规模的砖厂,每月电费支出20000多元,而在高忍才等人窃电期间,西谢村砖厂在生产旺季时,每月才缴电费七、八千元。

1997年5月6日,西谢村砖厂盗窃国家电能的行为又一次被查获。这一次,高忍才等人没有料到,等待他们的不再是罚款,而是冰冷的手铐。

法庭审理查明,在近两年时间里,高忍才等人断断续续共盗窃国家电能170640KW,价值53000余元。

高昂的“代价”

1997年11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忍才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并判决被告人高忍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岐山县电力局经济损失2000元,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王锁怀销售窃电器的3000元非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宣判一毕,被告人目瞪口呆,他们怎么也没料到,“偷电”竟使他们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他们在高墙内痛悔莫及!旁听群众也一片哗然。不少人吃惊地说:“偷电还犯法呢,判得还挺重呢,以后可不敢做这种事。”

这是陕西省首例盗窃国家电能犯罪案件,宝鸡中院利用公开审理,配合新闻单位,大张旗鼓地宣传《电力法》和《刑法》,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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