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商业广告为啥说了真话也犯法
近些年来,很多虚假广告猖獗横行,害人不浅,工商、司法部门对其依法查处深得民心。虚假广告于法不容已成大众共识。殊不知,有些广告即使是说了真话也同样犯法,必须查禁!
【案例一】某厂发现自家生产的微波炉被假冒后,遂起草公告式广告一则,见于新闻传媒:“我厂生产的部优名牌X牌微波炉因质量过硬、价廉物美,多年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目前市场上冒牌产品较多,为保护我厂合法权益,同时使消费者免受其害,现郑重责令假冒我厂产品的厂家立刻停止侵害,否则我厂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请消费者认准我厂产品的X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没想到,公告一发布,即被工商部门勒令查处。
原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通常是以国家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是国家司法、税务、海关等特殊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法律文件。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具备发布公告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商业组织更不能使用公告进行商业性宣传活动。
【案例二】某杂志刊登一则广告曰:“S软件三次通过国家财政部评审,系财政部推荐全国会计电算化培训软件……国家科委发文推荐使用。”从事实看,S软件确实在国内多次软件评比中获奖,也确实在财政部和科委的评审中获得好成绩,并获得两部委发文推荐的殊荣。然而此广告发布后,未说半句假话的杂志社却被没收了广告费,还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说真话缘何也挨罚?原来,《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财政部和国家科委的评审和推荐,是一种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务的特殊活动,作为国家机关,其名义当然不能出现在广告之中。
【案例三】某地有A、B两家牛奶生产厂,分占本地市场。为了抢占市场份额,A厂别出心裁,自今年初起,不惜巨资在当地新闻传媒大做广告,标称该厂生产的牛奶“原汁原味,不含添加剂”。此广告发出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很多消费者出于健康考虑,纷纷订购A厂牛奶,甚至有不少人公然指责B厂不该在牛奶中加添加剂损害市民健康。一时间,A厂生意红火、财源滚滚,B厂却门可罗雀,几近关门。万般无奈之下,B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指责A厂搞虚假广告宣传。法院受理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认定两厂牛奶均不含添加剂。照此看来,A厂未说假话,应该胜诉,没想到法院却出人意料地判决B厂胜诉,其依据是《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第21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尽管A厂牛奶确实不含添加剂,但B厂牛奶也不含添加剂。A厂煞有介事的广告宣传事实上对消费者产生了认同误导,让人误以为B厂牛奶含有添加剂。A厂侵害了B厂平等竞争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而虽说了真话,但仍免不了败诉挨罚。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述说了真话也违法的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如有些厂家利用国家领导人视察该企业时的音、像或言论、题词做广告,皆属违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第8条第2款规定:“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有关企业和广告传媒要熟悉法律,以免步入法律误区。
(王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