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23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公告(1998年第2号),对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事宜作了具体安排。
《公告》指出,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和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均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分别为15.86%、14.5%。从3月1日起,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的1995年向社会发行凭证式(二期)国库券,其计息方法与(一期)相同。
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部门,《公告》规定: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营业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发售网点办理;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年利率为15.86%,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其兑付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其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上述到期的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凭证式国债和财政债券,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利息。1998年还将办理付息事宜的国债,《公告》最后指明有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和(六期)国债,期限分别为十年和七年,分别于6月14日和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为11.83%、8.56%;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为9.78%,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这三种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办理兑付事宜。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和1997年定向债券由当地财政部门分别于9月3日、9月22日支付第二年和第一年利息,年利息均为8.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