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也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强制规定。相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是弱者,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也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即产品质量责任不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视其有无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事实。由此可见,企业应尽可能完善自己的产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当企业的产品遭到消费者投诉,尤其是涉及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生产企业还须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寻求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防止因有些消费者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而受侵害。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上述三个条件是法律规定企业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并不是所有因产品而引起的损害事实企业都必须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减轻责任,甚至免除责任或者根本不承担责任。如: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根据这一规定:①免费赠送的试用商品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企业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些消费者对产品自行拆开、改装造成损失时就不能从生产者处获得赔偿。另外,消费者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投诉、起诉的,企业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一个企业想要不受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最根本的是全心全意为消费者着想,完善自己的产品,完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放心。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