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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04日
经济与法
03

资产重组的法律内涵

经济界人士普遍认为1998年将是资产重组年,也是中央“抓大放小”、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一年。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国有或集体企业,使产业结构形成新的优化组合。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所有制形式,沈阳市市长带领数家经营不佳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南下深圳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后的明智举措。

资产重组就是以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不同种类的所有制经济成份中,通过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要素的重新组合,实现最佳的资产效应。其法律内涵可以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资产重组是《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具体体现。其法律含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资产重组使企业的组织形式趋于规范化。我国自从《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企业的组织形式已逐步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使股份制企业有了良好的经济运作环境,加快了企业间的优化组合。

三、资产重组将会使《破产法》和《拍卖法》的调整空间异常活跃。市场经济是无情的,企业间通过资产重组,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就会被淘汰,竞争机制将会趋向成熟,这正是有关法定程序实现的结果。

(周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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