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民事案件拖久不决合法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要求赵某偿还欠款的诉状,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了,法院还没有审结。在此期间,我多次找过办案人员,但他们总是以“被告人外出做生意,无法到庭应诉”为理由推拖。请问,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没有期限规定? 金文亮
金文亮同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被告人在外地做生意不到庭应诉不属于特殊情况,以此为理由延缓结案是不妥当的。因为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人无故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做出缺席判决。你可以将此案的审理情况向该法院的领导或者上一级法院反映,以便督促审判人员抓紧对此案的审理。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