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空白支票,又称商业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在经贸往来中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商业空白支票与记载齐全的有效支票一样,其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在空白支票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人加入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还有被背书人等,这些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各不相同的。
——商业空白支票出票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支票是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的行使与持有支票密不可分,因此,空白支票签发交付后,出票人对该支票便负有保证和承担付款的责任,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不得撤销付款委托。空白支票出票人出具一份空白支票,首先必须在空白支票上签章,以此表示他自己实施了票据行为,且空白支票出票人应将未填写齐全应记载事项的支票交付给受款人,授权他补记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这部分补记载事项,出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受款人的法律责任。商业空白支票出票人交付空白支票给受款人,受款人对该支票视为当然授有表面补充权,得以就支票上欠缺的事项填入其认为适当的文义。由于空白支票在补充金额或者收款人名称等项目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票据补充之前的任何票据关系人,因此,空白支票补充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严格按照出票人的授权来补充欠缺的应记载事项,否则将受到出票人的抗辩。
——被背书人的法律责任。支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票人作禁止转让记载外,可以流通转让,空白支票亦然。商业空白支票经合法转让,被背书人即成为持票人,他取得的可能是一张已补记了应记载事项的完全票据,也可能仍是一张空白支票,取得空白支票的被背书人则视为对该支票拥有当然授权,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拥有支票的背书人有权持支票请求付款,出票人等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必须就支票上的票面金额承担责任。
一付款人的法律责任。支票的付款人是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但不负票据上的付款责任。根据票据法,支票付款人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人只受理形式要件齐全的支票。因此,付款人付款前,在主观上负有注意的义务,应审查支票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支票背书是否连续,必要时还应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支票是限于见票即付的,当发票人于付款人处有足够的存款或与付款人签有足额的透支合同时,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予付款。(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