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搞虚假财会报告就是犯罪
报载,去年末上海股民姜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上市中介机构“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并“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使得大量散户股民蒙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她买卖红光股票而造成的3136.5元损失。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股东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凭据,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文件。因此,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定期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然而,时下有些公司为了达到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目的,私下搞了两套财务会计报告,一套是向社会公布的盈利表,另一套是公司留存的亏损表。这种作法看似高明,其实是一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导致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则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之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如果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然会使股东、债权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公司的帐目和经营状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同时也使社会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对公司的监督和宏观调控作用。这不仅严重伤害了股东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任何公司都不能私下搞两套帐册;而向社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犯罪行为。 (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