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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二单位不服裁决上诉法院

2023年10月07日

五名退休职工因单位不给办理退休手续拖欠工资,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今年2月5日,新城区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由被诉人西安恒丰钛金厂、铜川多种经营总公司按有关程序,为五位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西安恒丰钛金厂为五位申诉人支付退休时至1999年元月的工资以及五位申诉人中的杨金凤、李秀珍1995年1月至5月的工资和经济赔偿,支付杨金凤、李秀珍和刘丽霞1998年7月至1999年元月工资晋升额,共计20595.37元;铜川矿务局多经公司支付五位申诉人1993年至1994年5个月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合计10107.50元。二被诉人对此裁决不服,上诉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1994年4月28日,铜川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兼并西安新城金属材料加工厂,兼并实现后,西安新城金属材料加工厂的原法人资格取消,并脱离与新城区的隶属关系,成为铜川矿务局多经公司的组成部分。根据《兼并协议》规定:加工厂在职职工37人和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并归多经公司,多经公司负责对上述人员在原场地安排适当工作;原加工厂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不变,执行现行工资标准,遇到调资或套改按多经公司的标准执行,与多经公司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职工退休时按国家退休办法执行;加工厂原拖欠职工1993年至1994年5个月的工资30568.85元,兼并实现后,十日内由多经公司补发。

兼并实现后,铜川矿务局多经公司在原加工厂基础上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西安恒丰钛金厂,补发原加工厂拖欠职工5个月工资的协议并未兑现。经当时钛金厂负责人同意,原加工厂职工杨金凤、李秀珍等人继续留在厂内工作。1995年1月至5月,厂里以基建未投产为由,停发职工工资,后来其他人分期补发了工资,杨金凤、李秀珍未补发。1996年6月杨金凤、李秀珍到达退休年龄、钛金厂未给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让二人离开工作岗位,按月工资的50%和有关补贴发生活费。1996年11月和1998年10月,钛金厂职工刘丽霞和谷秀云、任美英分别到达退休年龄,钛金厂以同样的方法让其退休。

1998年7月,多经公司和钛金厂为在职职工调整了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及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按照这个规定,这五名职工在未给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发全额工资,杨金凤、李秀珍、刘丽霞理应在调资范围内,可是厂里并未给3人调资。这五名职工多次找到多经公司和钛金厂,要求补发工资和办理退休手续未果,于是她们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申请。

实习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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