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1996年我从大学毕业后被招聘到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六年劳动合同。1998年上半年,我得到一次可以因私出国留学的机会,但企业因我合同未到期不让我走,而我又不想失去这次机会。请问,我该怎么办?
长安刘璐
刘璐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31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据此,你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想去国外学习和工作,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还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1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另外,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理;(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你与企业签订六年劳动合同,履行了两年就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上述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