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就餐时丢失手机而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一审判决驳回高某要求赔偿其手机价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1年3月的一天晚上,高某与朋友一起来到西安金花北路的一家酒楼就餐。用餐结束时,高某称装于挂在椅背上皮夹克内侧口袋内的摩托罗拉V8088手机丢失,便立即与酒楼方负责人联系,并向110报案,当晚西安市胡家庙派出所备案。后高某多次同该酒楼联系协商,要求赔偿,酒楼拒绝,高某即以酒楼侵害其权益为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去酒楼就餐,双方是一种饮食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酒楼提供饮食及相关的服务,酒楼提供的饮食及服务并未侵害高某的权益,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楼作为餐饮服务的企业,在店堂内张贴有“请您妥善保管财物”的提示,已尽到自己的义务,对顾客财产财物的保管不属餐饮行业的附随义务,高某丢失手机同酒楼提供服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高某要求酒楼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法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