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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1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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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吗

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今年47岁。1996年,我所在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由于我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单位就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我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进行改制和资产重组。于是,单位在7月份向所有员工下发通知,要求就原劳动合同作出变更。我在拿到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时,发现我的劳动合同期限由无固定期限变成了5年期限。

为此,我向单位提出异议,单位的答复是:企业实行改制,所有员工的合同都要变更或重新签订。甚至威胁说,企业改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我拒绝变更合同期限,单位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样的话,单位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行了。

请问:企业进行改制时,用人单位能单方决定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吗?如果我拒绝变更合同期限,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

西安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职工信箱》的信任与支持。关于您咨询的“企业改制时,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强制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的问题,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您所在的单位虽然正处于改制时期,但是,企业改制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用人单位在改制时既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后,作出变更。由用人单位强制作出的变更,属于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胁迫合同”,应视为无效。

至于说,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由此可以看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必须具备“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要件,而企业改制,并不必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结果。因此,单位仅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就强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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