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00年7月被西安某百货公司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从事保卫工作,合同期为3年。韩某工作认真负责,受到公司上下一致好评。
2001年4月,韩某肾炎发作,从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发展为尿毒性肾炎晚期,虽经抢救出院,但仍需每周两次定期血液透析治疗,才能维持生命。百货公司一直为其支付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到争议发生时已经支付了2.5万元。鉴于上述情况,百货公司在韩某患病6个月后,于2001年10月17日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出于对韩某以往工作的肯定和身患绝症的同情,经双方协商,公司决定再给韩某一性医疗补助费2.5万元。但韩某次日即反悔。因为韩某家庭已为其治病倾尽所有,解除劳动合同后,韩某虽有2.5万元医疗补助费,但不能支持多长时间。韩某于2001年10月25日向西安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由商场帮助解决医疗费问题。仲裁委没有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规定,韩某此病的医疗期为6个月。因此,百货公司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