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时下,不少企业转嫁缴费责任,即应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却让职工个人缴纳。据了解,这类现象在改制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多有发生。这些企业不少职工长期拿不到生活费,反而还要替企业承担缴费义务,使本来就拮据的生活更加困难。但职工们为了退休后能领到养老金,还得东挪西借凑钱替企业缴费,使职工怨声重重。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缴纳。从1998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企业转嫁缴费义务直接侵占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因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在税前列支,已计入企业成本。
另外,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余额可以继承。如果职工缴纳了企业应承担的20%缴费,其死亡后,不能继承这部分缴费。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又是侵犯了职工的权益。
为此,笔者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不能让企业转嫁缴费义务,职工也应自觉抵制这种侵权行为。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