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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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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系列政策扶助下岗职工

本报综合消息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传来的消息表明,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我国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一系列新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行业外,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等。

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有关条件,经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培育性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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