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法院判决是法律意志的体现,作为体现法律尊严载体的判决书,不但标志着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反映着法院的办案质量。然而,日前西安宾馆工会主席高春来到本报,展示出他们单位收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仅文字表述错误竟达八处之多,令人对该院的办案质量不由得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据西安宾馆工会高主席介绍,该宾馆在南楼装修中与西安一装修公司就返还质量保修金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并于近日收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的“碑经初字第66号判决书”。
“由于对判决不服,我们已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姑且勿论,但其判决书文字表述就有八处以上错误。真是令人不知尔尔”。高主席拿着这纸判决书告诉记者,一是打官司被告方的西安宾馆委托代理人为郭寿增,而判决书竟错为“郭秦增”;二是该案所涉争议标的是28万1千1百70元零5角,而在判决书文中却为“被告承认保修金28117.50元”,一个标点之错出现十倍之差;三是审查举证文号为省质检站陕装饰站2003第02号文件,而在判决书中成为“2003第023文件”;四是发生争议的工程验收时间。原告称是2000年9月5日,被告称是2000年10月12日,而判决书不知怎就变成了“2000年9月21日”;而其它错字、漏字又有三四处之多,这还不包涵文字表述混乱,词不达意,条理不清,层次不明诸问题。
对于法律文书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均有明确要求。面对这份错舛满纸的判决,西安宾馆高主席不仅诘问这怎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他恳请相关人员以此为诫,维护审判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本报记者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