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27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1992年4月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十三条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