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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用人单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

2023年10月17日

编辑部:

前不久,一位来自陕南的打工者小李来到报社向记者反映说,11月他在一家电子公司当销售代表,当时与公司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可干了一个月后,只领到了1200元,于是他找到经理问原因。经理告诉他说,以前有一些员工工作没几天就拿着货款不辞而别,公司为此蒙受了不少损失。因此,公司如今规定员工每月发工资时先发80%,另外20%年底连本带息一起发,谁不辞而别公司就可以减少损失。对于经理的说法,小李感到不知是对还是错,问记者该怎么办。

其实这是一种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前些年,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在招聘员工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和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金或风险抵押金。为此,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当时由于国家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也比较大,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了。

然而,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他们那些所谓的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害的理由,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手法,换着花样向劳动者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小李所在的公司虽然在招收员工时没有收取抵押金,但却在工资发放上作文章,变相收取了相当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所以,记者在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小李,这家电子公司的做法不仅是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更是违法的。

最后,记者给有着与小李同样遭遇的劳动者提个醒,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小李们”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反映,这样不但可以拿回被克扣的全部工资,同时还可以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克扣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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