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
鉴于这些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北京晨报》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