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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8月1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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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职工不能都实行合同制

蒋一苇在《经济体制改革》一九八五年第一期发表文章,对企业职工都实行合同制提出异议。认为,企业吸收一部分合同工是可以的,如果把合同制作为普遍的劳动制度,企业的全部职工都成为合同工,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因为这必然形成一种雇佣关系。如果说厂长、经理是代表国家,职工成为国家的雇工,也是不合理的。

文章说,单纯讲按劳分配,不讲职工的当家作主,不讲职工个人利益同企业经营好坏挂钩、同国家利益的关系,就会引导职工用雇佣观点对待劳动,不会形成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集体主义的积极性。“合同”作为一种契约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采取“职工公约”可以取得同样效果,而性质则完全不同。它是职工民主决定的,是职工集体的意志,是集体利益(也包括国家、社会利益)的体现。作者建议实行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相结合的劳动制度,以加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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