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抢古墓应以盗窃论处
魏宽勇
在古尸身上抢宝,不仅是丑闻,也是奇闻,古今中外闻所未闻。在我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盗墓事件,有单干的,有伙干的,有土匪结帮干的,也有军阀参与干的。但不管盗墓者是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悄悄地偷,也许他们觉得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干那种事“有失大雅”。相比之下,在上海的古尸抢宝事件中,哄抢者在光天化日之下,奔走相告,五马分尸,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真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我以为,其所以发生这种事件,就是因为他们实在是一群法盲。
据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既然是国家财产,任何人都不得哄抢,哄抢者,就是抢劫国家财产。《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中说:“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一条又明确规定:“私自挖掘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所谓“以盗窃论处”,就是说它已触犯了刑法。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古尸遭到彻底破坏,无法修复,对考古工作带来的巨大损失是可想而知的。这伙古尸哄抢者显然已触犯了刑律,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