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为何这样规定呢?
因为酒醉之人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人在醉酒状态下,并未完全丧失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只是有某种程度的减弱。而且,人在醉酒前,对自己在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应该
预见到。所以,酒醉之人对自己的犯
罪行为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再者,
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醉酒闹事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也有碍于正常的社会秩序。至于那些故意借酒醉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就必须按故意犯罪处理。 (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