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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5月13日
第4版
04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晓晨

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的本身。例如,盗窃罪,盗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某种具体财物,就是犯罪对象,具体财物背后的所有权关系就是盗窃罪的客体。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的客体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构不成犯罪。而犯罪对象则不同,有些犯罪就没有犯罪的对象。例如,脱逃罪、叛国投敌罪等只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对象。

二、任何犯罪都要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损害,而犯罪对象却不然。在某些犯罪中,犯罪行为使犯罪对象受到损害。例如,杀人、放火、破坏集体生产等犯罪行为都要使被侵害的人和物受到损害。而在若干犯罪中,犯罪对象并没受到任何的损害。例如,盗窃罪、贪污罪、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等犯罪对象本身就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其所得的财物反而受到犯罪分子的关心、爱护和保管。

三、有些案件,犯罪的对象相同,而犯罪的客体却不一样。例如,某甲看到铁路旁堆放的枕木,就偷偷扛回家。回家途中,正巧某乙看见,他也跑到铁路旁去偷枕木,但没看见堆放的枕木,就从铁轨上拆下一根枕木,扛回家去。某甲与某乙的行为指向的对象都是枕木,但所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某甲偷的是备用的枕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枕木的所有权,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则构成盗窃罪。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枕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四、有些案件,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犯罪的对象却不同。

从以上四种情况分析,就可清楚地看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是人和物背后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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