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盗窃受贿挪用公款
金宗士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服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套取或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就叫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有三:
(一)犯罪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损,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贪污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行的。如会计、出纳监守自盗,或以涂改发漂、收款不入帐等手段,非法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等;
(三)贪污的是公共财产。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贪污罪者,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所有贪污罪犯,同时还应并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后者是采用秘密手段,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三)侵犯财产的所有权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公有财产,也包括由国家、集体管理使用或者负责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两者利用职务的方法不同:前者的罪犯是从国家或集休那里直接取得财物,后者则是从行贿人那里得到某些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挪用金额较小,使用时间不长,在问题暴露以前已经归还,或短期内可以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的,可以挪用公款论处。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可由行政部门进行教育或处理。如果是挪用巨额公款,本人明知无力归还或者根本不打算归还,大肆挥霍者,则应按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