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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8月0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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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陈友仁

经济合同应该条款完整,文字准确,内容合法,责任明确。按《经济合同法》要求,经济合同最少要具备下列条款:

一:标的 标的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等。标的必须是国家允许流通的,属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重要生产物资、走私商品、黄金、白银、土地、历史文物、尖端科学技术,以及物资指标、车皮指标等,在经济合同中是不能签订的。

二:数量 标的数量是计量的尺度,是确认权利和义务范围的标志。如产品的台套,材料重量等等。必要时,要在合同中注明数量的允许尾差,加工合同中的废品率等条文。对已有明文规定的,如铁路瓷器运输损耗不大于4%等,因已有规定,合同中可以不用明确。

三:质量 质量是标的名称、型号、产品技术的要求,以及包装形式、运输条件等具体验收的标准方法。质量标准应按国标、部标、企标依次采用。有些设备产品,要经过一段时间使用,才能考核其质量优劣的,应将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条款写入合同。

四:价款或酬金 是指取得标的一方应支付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国家规定,禁止以物易物,一律以人民币结算支付。国家已有价格规定的,要遵照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才允许双方商定。支付方式除国家允许用现金支付外的,均应通过银行支票转帐或托收承付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何时支付至关重要,多有因付款时间不明确,一方迟不付款致使一方蒙受损失的现象发生。

五: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约期限,是享有请求权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时间规定。应具体明确年、月、日,不要笼统写某年或某年第几季度等不便于考核的条文。履约地点关系到履约时间和费用支付,是自提还是代办托运、某地交货等都要准确表示。履行方式是转移一定财产、提供某种劳务、部份履行还是一次履行、是否允许由他人履行等,在合同中也应写清,以免发生违约时责任不明。

六: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大量经济合同都是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保证国家计划贯彻执行,对有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要采取经济制裁。普遍采用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支付逾期保管费,保养费,以及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

除以上条款外,根据合同的性质,法律规定的其它必备条款也应详尽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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