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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8月0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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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人罪有应得

刘×、张×系夫妻关系。刘×的父亲年67岁,丧失了劳动能力,经家中商议其生活费用由刘×两兄弟轮流负担。但刘×、张×夫妻以有三个孩子、收入不足为理由,在1980年6月,未经父亲和兄弟的同意,就拒不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一天早上刘父轮到去刘x家吃饭,途中同张×相遇,张x即辱骂公公,不准进屋,并把老人推倒在地。中午老人又到其家,张x仍在门口阻拦不让进,刘x见后亦将父亲推倒在地。次日晚上刘x在和孩子们吃饭,老人哀求给点饭吃,刘×没理睬,老人自己盛了一碗,正吃时,张×夺了老人的饭碗,并将老人赶出门外。老人因生活无着落含愤服毒而死。

按照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刘×、张×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光中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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