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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1月22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自首的概念与处理 “粉刺血案” 谈法人 想不通 冒充公安人员被拘留 学法守法 建设两个文明 阴阳大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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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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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概念与处理

金宗士

自首,一般是指被告人在公安司法机关没有发现其罪行以前,或者虽已发现其罪行,但尚未对他采取侦查或审讯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交代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以后,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的,以及犯罪分子因某一罪行被拘捕,或者被判刑劳改,在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其他罪行,而这个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还未发现犯罪人的,也都被认为是自首。

构成自首,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自动投案(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在家长或其他亲友规劝、带领下投案,或由家长、监护人代为投案;因某一罪行已经在押或服刑的犯罪人主动表示交代其他罪行);(2)如实交代所犯罪行;(8)愿意接受审查和裁判。接受自首投案的机关,可以是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犯罪人所在单位组织,或者当地政府、基层组织。自首投案的形式,可以亲自找上门,作口头交代或书面供述,也可以邮寄书面供述材料,或者打电话、发电报等。投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作虚假交代的,或者只交代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隐瞒主要罪行的;只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有意包庇同案犯的;虽交代了自己和同案犯罪行,但又逃跑或者继续作案的,均不能按自首对待。

公安司法机关对自首的犯罪人,都会按照国家刑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自首的犯罪人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凡是不构成犯罪、而向本单位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登记坦白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等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已经构成犯罪而自首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写出免予起诉或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即罪行较轻,作案后自首,或罪行较重,作案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免除处罚的,由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需要减轻处罚的人,人民检察院制作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凡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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