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87年01月22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自首的概念与处理 “粉刺血案” 谈法人 想不通 冒充公安人员被拘留 学法守法 建设两个文明 阴阳大裂变

当前版:第A3版: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第3版
03

谈法人

李喜善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由于对“法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签订了无效合同,吃了大亏,引起诉讼事件。如某机砖专业户与某机械厂签订购买一台200型制砖机合同。需方予付二千五百元,数月后不见供方发货。原来机械厂只有厂长、会计保管三人。全部资产不过三间平房。他们打算以空头订货的办法索取资金,然后购买设备、雇用人员,开业生产。这里,且不说他们的诈骗行为,显然,这家“机械厂”根本就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如果那个与该“机械厂”订合同的专业户,学点法律,懂得法人的特征,就不至于上当吃亏了。

所谓“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而且必须具有民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即: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它既要有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的资格,又要有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这些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一、从事经营的范围必须明确并向工商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二、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三、宣布破产或被解散、撤销后不得擅自处理财产。法人要遵守有关禁止的条款才被认可。

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合伙的组织不是“法人”;联合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也不能视为独立的“法人”,其责任应由联合的各方进行承担;“法人”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应诉、起诉等。

以上所述,当事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活动时,应首先审查其是否符合“法人”的基本条件,如不符合即不认为是“法人”,以免上当受骗。这个问题在目前经济发展时期,特别是在“合同世界”,是一个有广泛意义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