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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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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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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

李喜善

某校两个学生吵架,一方扬言威胁要打,另一方急急跑去问老师:“如果他打我,我进行反击,算不算正当防卫?”老师说:“当然算”。于是,这个学生打着“防卫”的旗号,持一把菜刀杀将起来,幸亏被炊事员拦挡,才没出人命案。

那么,这位老师的所谓“当然算”究竟对不对呢?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规定。具体地说: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二、必须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四条虽然在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但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在可以用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决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对于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就不宜用杀伤的防卫手段;为了避免轻微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过重的损害后果。根据上述四个条件衡量这位老师的“当然算”,很明显是错了。其一,某学生的“扬言威胁”并非正当防卫所指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如果”这种法律不允许的假设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三,所谓“当然算”也忘记了正当防卫不可逾越的限度,它无法说清《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这位学生的持刀行凶行为,完全是老师对正当防卫的错误理解促成的,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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